延安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会计
2020-12-25

延财办监〔2020〕27号.pdf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会〔2020〕3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延安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

(一)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课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共计2 个,分别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讲话精神、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弘扬延安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公需课每个科目24 个小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任意选择一个科目学习。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共计103 个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见附件)中选择学习。省财政厅遴选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科目明细表》的基础上,增设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0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当地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jxjy.xidian.edu.cn)参加网络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网络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2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陕西会计网,点击进入“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按照提示,选择“西部会计网”,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选择学习科目,缴费成功后方可学习,学习完成并通过网络培训机构的网上考核后,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7)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其中(1)-(6)项,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7)-(10)项,需在陕西会计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学分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网络继续教育平台仅能进行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二)补学2019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请登录“西部会计网”(http://www.xbkjw.cn)会计继续教育窗口进行学习,应在每年的《科目明细表》中选择补学年度(含)之前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8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8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当年规定的学分。已经学习过并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重复计算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进行信息采集。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非网络).pdf

延安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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