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会〔2024]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会〔2024]42号)等有关要求和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内容、形式
1.安康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我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统一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会〔2024〕42号)文件执行。文件具体内容参见陕西会计网(网址:http://kiw.shaanxi.gov.cn/kjw/)。
3.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只分为网络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两种形式,不再举办继续教育现场无纸化考核。
二、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3.未通过陕西会计网链接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学分无法计入。
4.按照精简文件的统一要求,以后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我市若没有新的要求,不再发文通知。请各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关注陕西会计网,积极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安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