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会监〔2023〕2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全国财会监督专项行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30号)要求,陕西省财政厅与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联合开展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全省范围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的要求,结合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等情况确定检查名单。同时,按照轮查制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要求,将2016年以来未被省财政厅或省注协检查的事务所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移送的事务所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单。
按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和省注协组成联合检查组,以送检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事务所监督检查,本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需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的,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检查内容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道德的遵循(包含独立性)、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职业风险防范、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检查以全面落实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业务质量、净化审计市场为目的,将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检查时间主要以2022年为主,因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检查的事务所检查时间以2022年全年和2023年上半年为主,根据检查需要,必要时延伸至其他年度。同时,如有必要,采取“由所到企”的方式,延伸到被审计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要求,检查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质量控制体系框架,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检查关注事务所是否开展年度自查自纠工作,并如实、完整、详细地反映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省内所有事务所应全面开展自查,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次检查重点,及时研究制定自查方案,统筹力量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填写检查表格(附件1―4),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情况形成报告,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执业质量检查期间,检查组将对被检查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并抽取部分事务所自查结果进行审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6月25日至9月17日)。重点检查时间根据实际需求而定。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按照“五统_9(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程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原则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名单分别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官网进行查前公示,各事务所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
四、检查处理
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将本着规范秩序、严惩重罚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不正当低价竞争、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绝不姑息、露头就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提升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提升行业执业环境。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
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对在检查中拒不配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内各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同时,接受重点检查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安排人员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等。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化解风险。各重点检查事务所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本次检查主要内容作为自查重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执业准则及相关制度办法,全面认真自查,梳理工作底稿,如实、完整、详细反映各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审计风险。同时,要重视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整改,深入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具体时限,及时整改到位,切实提升执业质量和内
部治理水平。
(三)注重实效,按时报送。各事务所要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持续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规范化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好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职能。各事务所于2023年8月31号前按照《管理办法》将执业质量自查自纠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四)认真组织,严守纪律。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检查,规范工作程序,遵守廉洁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王兆玲029-68936370
省注协谭晓艳029-87611712
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四府街41号305室、603室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登记表
2.2022年业务报备工作情况检查登记表
3.2022年度自查存在问题报告统计表
4.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9日